【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 由】劳动合同纠纷
【案 号】(2024)沪01民终5747号
【裁判日期】2024年05月31日
【裁判观点】1、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未能就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依据及事实依据举证的,应承担不利后果。2、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3、异地工作津贴随劳动者每月工资发放,并按税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属于劳动报酬组成部分。4、劳动者在当年的第二季度仍然在职,且已经完成工作成果,其未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