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 号】(2024)浙0111民初2691号
【裁判日期】2021年07月06日
【裁判观点】裁判观点:1、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2、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3、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借贷合同无效。4、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