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理由:1、本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签订了《劳务合同》,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 被答辩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同答辩人建立劳务合同关系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答辩人提起劳动仲裁,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2、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依法应予以驳回。3、被答辩人主张的加班费,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其在职期间的所有劳务费用均已支付。4、被答辩人工作岗位为保安,具有特殊性,并非一直处于工作状态。
这是一篇租赁合同纠纷的答辩状,出租方答辩理由如下:原告没有在租赁商铺内,进行过装饰装修或改造、扩建工程,不享有要求赔偿装修费用的权利,不属于适格的诉讼主体,原告无请求权基础,请求法院依法驳回;2、原告提出的所谓装修损失鉴定申请,也没有提起的请求权利基础,目前场地已经交回,且房屋已经成为毛坯状态,也不符合现实的鉴定条件,请求依法予以驳回;3、原告逃铺时,遗留在店内的物品,根据合同约定,应视为遗弃物品,被告可自行处理,原告无权再主张相应损失赔偿;4、原告要求停业损失,毫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合同约定。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1、被告向原告打的所谓“借条”,不是基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而是基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