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FK202410270014
【时间】2024年08月09日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阶段】一审
【当事人】答辩状
【关键词】商铺,租赁,欠费,逃铺,装修损失
【类型】答辩状
【页数】7
【主要内容】这是一篇租赁合同纠纷的答辩状,出租方答辩理由如下:原告没有在租赁商铺内,进行过装饰装修或改造、扩建工程,不享有要求赔偿装修费用的权利,不属于适格的诉讼主体,原告无请求权基础,请求法院依法驳回;2、原告提出的所谓装修损失鉴定申请,也没有提起的请求权利基础,目前场地已经交回,且房屋已经成为毛坯状态,也不符合现实的鉴定条件,请求依法予以驳回;3、原告逃铺时,遗留在店内的物品,根据合同约定,应视为遗弃物品,被告可自行处理,原告无权再主张相应损失赔偿;4、原告要求停业损失,毫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合同约定。